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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6-05-12 09:05:17
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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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通常涵盖信访事项受理、转送交办、办理反馈及复查复核等环节,具体流程及要点如下:一、信访事项的受理与登记信访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走访需到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登记时需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请求、事实、理由,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口头提出的,由受理机关如实记录。受理机关需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甄别,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若属于,进入后续流程;若不属于,需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其他相关机关提出。二、信访事项的转送与交办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涉及领域及管辖范围进行分类处理。属于本级机关职责范围的,直接交办至具体承办部门;涉及下级机关的,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转送至有权处理的单位。转送时需明确办理期限和要求,附上相关材料,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转送情况及处理单位名称,确保信访人知晓后续对接主体。三、信访事项的办理与反馈受理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若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应当场书面告知;若不能,需在15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办理过程中,需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全面调查核实事实。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确保意见明确、具体、可操作。处理完成后,需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内容应包括处理情况、依据及结论,并告知信访人如不服处理意见,可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30日)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四、复查与复核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查并书面答复。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仍不服,可自收到复查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信访人需接受该结论。
时间:2026-05-12 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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