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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告知且在超期十二天后告知属信访事项答复不属于

时间:2026-04-25 22:00:25
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告知且在超期十二天后告知属信访事项答复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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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且超期十二天后告知,不属于信访事项答复,但可能构成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机关的告知义务与法定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法定的审查期限,旨在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复议权利的及时行使。超期告知的性质与法律后果若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而是超期十二天后才进行告知,这一行为首先构成程序违法。因为行政复议机关未能在法定的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告知,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超期告知与信访事项答复的区别信访事项答复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的书面答复。而行政复议机关的超期告知,是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结果的反馈,其性质属于行政复议程序的一部分,与信访事项答复在性质、目的和程序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超期告知本身并不属于信访事项答复。申请人的救济途径若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超期告知行为违法,或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向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反映:请求复核并重新审查行政复议申请。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向相关部门反映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问题,请求调查处理。向监察机关投诉:要求对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行为。
时间:2026-04-25 2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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