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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玉:非法买卖枪支案不予起诉

时间:2026-04-15 02:47:51
张和玉:非法买卖枪支案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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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玉非法买卖枪支案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具体分析如下:案件前期情况:2016 年 10 月,赵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孙某(化名),以 5000 元价格向孙某购买一支气枪加 1000 发气枪弹(实际收到 700 发)。2019 年 11 月 25 日,贵阳市某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嫌疑人,扣押气枪一支、气枪弹 668 发、气泵一个。经鉴定,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弹是以铅元素为材质的铅弹。争取取保候审阶段:刑辩律师结合会见事实及家属提供的辅助信息,认为工作重点是先争取第一阶段取保候审。但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申请后,办案人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多次申请均无音讯。于是将取保候审的最佳机会放在提请批准逮捕的七天时间。这七天需辩护人和嫌疑人分别与检察官沟通,实践中易忽略嫌疑人和检察官的沟通环节,但随着“捕诉一体”改革,检察官对逮捕要求升高,大多会讯问嫌疑人,刑辩律师应抓住机会和嫌疑人充分沟通,复盘提讯细节。本案中,辩护人抓住机会,在和嫌疑人配合下向检察官陈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决定。争取不起诉阶段: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辩护人查阅卷宗,结合阅卷情况认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建议,理由如下:主观故意存疑:本案证据仅能证实嫌疑人具有购买枪支的主观故意,不能直接证实具有购买弹药的主观故意或不能排除“买一送一”的合理怀疑。行为认定存争议:理论实务中对基于自用、娱乐等用途购买枪弹未出售牟利的行为认定为“买卖”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刊登的理论文章认为系“非法持有”,部分不起诉决定书中也将其认定为“非法持有”。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起诉的空间。最后该案成功不予起诉。
时间:2026-04-15 02: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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