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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起诉| 销售的减肥药产品中被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情节轻微的作出相对不起诉

时间:2026-04-14 11:28:30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起诉| 销售的减肥药产品中被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情节轻微的作出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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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若减肥药含西布曲明成分但情节轻微,可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具体分析如下: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西布曲明作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其存在足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赋予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权力。不起诉条件犯罪情节轻微:需综合考量涉案金额、销售数量、危害后果等因素。例如,本案中李某某协助妻子销售含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但未直接参与采购或核心销售环节,且查获的未销售产品数量有限,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或社会影响,符合“情节轻微”标准。法定从宽情节:坦白: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认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条件。证据审查要点检察机关需全面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客观性,包括:物证:查获的减肥产品及检测报告(如本案中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西布曲明成分存在)。书证: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截图、扣押清单等证明销售行为及主观明知。证人证言:同案犯或买家证言佐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供述:需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确认其参与程度及主观故意。不起诉决定的程序合法性检察机关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集体讨论决定;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的合法财物(如本案中扣押的涉案产品若属合法财产需返还)。实务意义此类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又避免过度刑罚化。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可重点围绕“情节轻微”的认定(如销售规模、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及法定从宽情节展开辩护,推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6-04-14 11: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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