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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26-04-07 02:29: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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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比较成熟,同时提出四项主要修改意见,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立法必要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必要的。审议过程: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并就草案有关问题与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0日和11月30日分别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主要修改意见:关于“两委”候选人资格审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修改建议:增加规定,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关于校园反有组织犯罪教育: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能力。修改建议:将“未成年人”修改为“学生”,以加强对所有在校学生的反有组织犯罪教育。关于涉案财物处理和行政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和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修改建议:增加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对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关于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报告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建议:对于拒不改正的,增加规定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草案评估:12月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政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律师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于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最终建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时间:2026-04-07 02: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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