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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强行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支付1600元离开,报警后两人获刑十余年

时间:2026-04-07 02:26:19
两男子强行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支付1600元离开,报警后两人获刑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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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是合理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二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律对于强奸的定义不仅限于使用暴力手段,还包括胁迫和其他手段。比如,趁女方醉酒昏睡无法反抗的状态下或者女方受到胁迫后不敢反抗时,违背了女方的真实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的,即属于强迫,故构成强奸。对于女方的职业,法律并没有任何要求,只要是强迫的,不管女方从事任何职业,都应以强奸罪追究责任。本案中,刘某、孙某提出要同时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明确拒绝并要求二人离开,后二人以要伤害陈某性命为由,胁迫陈某同意与二人发生性关系。虽然过程中陈某没有反抗,但这只是陈某受到精神胁迫后不敢抗拒的状态。因此,刘、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支付1600元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男女双方事前的约定或者事后有无支付钱财,并不影响认定案发时女方是被强迫的这一事实,即只要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不自愿的,事前发生什么、事后发生均不影响定罪。例如江苏南京的案例,男子与失足女约定交易,发生性关系时失足女要求使用安全套,男方拒绝并打了失足女后继续发生性关系,事后支付嫖资离开,最终男子因强奸罪获刑三年三个月。具体到本案,刘、孙二人实施强奸后,再支付所谓的“嫖资”1600元,并不影响认定其二人之前有强奸的犯罪事实。二人的量刑依据: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有以下强奸情节之一的,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最高处死刑:二人以上轮奸的;在公共场合实施强奸的;强奸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综合本案实际案情,刘、孙二人的强奸行为符合“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故应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最终,法院认定刘、孙二人违背了女方意愿轮流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构成“二人以上轮奸”情节的强奸罪。根据本案中二人所起到的作用,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女性的性自主权绝对不可以侵犯。即只要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不管女方是失足女还是现任女朋友,都不可以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否则,只要事后女方追责,大概率就是强奸行为。只要有强奸的犯罪事实,事后无论给多少钱都不影响定罪。这是不懂法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建议大家闲暇时间多看看法律方面知识,避免踩雷。
时间:2026-04-07 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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