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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卖毒品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时间:2026-04-04 08:58:54
涉嫌贩卖毒品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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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Z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具体阐述如下:案件背景与结果罪名:贩卖毒品罪。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亮点:本案涉及多次贩卖毒品,原本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经过充分有效的辩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建议,最终对Z某某从轻处罚。案情简介前期行为:从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L某在湛江某广场地下停车场楼梯间向吸毒人员Z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四次,共约16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共2870元。合伙贩卖:2019年3月份,Z某某为了赚钱获利和便于自己吸食,向L某提出合伙贩卖毒品大麻,L某同意。二人每人出资一半,L某负责购买并贩卖大麻,Z某某和L某介绍吸毒人员向L某购买毒品,L某获取利润分成65%,Z某某获取35%。贩卖过程:L某和Z某某合伙贩卖毒品大麻至2019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Z某某介绍吸毒人员L某某向L某购买5克大麻,L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600元。抓获与搜查:2019年5月29日凌晨,L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鹰展广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搜出用于贩卖和吸食的疑似毒品大麻三份,分别重1.92克、0.83克和31.64克。经鉴定,这些检材中均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办案过程会见与沟通:Z某某家属联系李松涛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立即安排与Z某某见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团队讨论:李松涛律师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形成办案思路,认为Z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是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考虑其初犯、自愿认罪、贩卖数量较少、主观恶性小等情节,建议从宽处罚。与侦查、检察机关沟通:李松涛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辩护思路对起诉书认定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Z某某参与贩卖毒品一次的事实不持异议。从犯认定:出资和利润分成:Z某某在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利润分成较少,仅占35%,且仅有一次介绍行为,所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共同犯罪过程:Z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出钱,而L某则负责筹集钱款、联系购买毒品、保管、贩卖、收取钱款及分配利润等一系列行为。Z某某的介绍行为仅一人次,情节相对轻微。从轻、减轻情节:初犯、自愿认罪:Z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且贩卖毒品数量较小,仅为5克大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贩养吸:Z某某的主观心态是以贩养吸,区别于一般的贩卖毒品获利心态。其与L某共同出资购买大麻,更多是希望以低廉价格获得大麻用于自己吸食。参与度低:Z某某并不了解L某实际如何处置二人共同购买的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办案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办案心得毒品犯罪的严重性:我国一直以来严厉打击整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国民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次吸食便可能堕入深渊。对当事人的影响:Z某某此前表现良好,从未有犯法犯罪记录,有正当工作,但因沾染毒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虽然法院判处的刑期不长,但会终身背负犯罪前科的记录,影响社会评价和后代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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