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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高速障碍物致车祸,责任谁承担?

时间:2026-03-30 15:18:48
张敏律师:高速障碍物致车祸,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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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障碍物致车祸事件中,责任承担主体及比例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主要涉及遗落障碍物的人、驾驶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三方,以下为具体责任承担情况:不知名障碍物遗落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高速公路上遗撒物品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安全,遗撒障碍物的行为人系积极的侵权行为人。例如在周岳高速车祸案例中,遗撒一个长155厘米,宽80厘米的简易床铺“靠背”在快车道上,该行为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承担60%左右的责任。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驾驶人在高速路上有充分注意行车安全的义务。若驾驶人忽视交通安全,发现障碍物未减速行驶,遇险采取措施不当,主观和行为上均有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在周岳案例中,周岳发现前方约100米路面有障碍物未减速,紧急避险时车辆失控碰撞护栏仰翻,造成车上乘员受伤,应承担40%左右的民事赔偿责任。高速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高速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赔偿责任。高速公路上出现遗撒障碍物,说明高速公司存在管理疏忽,如未在高速进口充分检查车辆装载安全,出现遗撒物体时又未及时清除障碍。在高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完全无过错,且遗撒障碍物的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高速公司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代遗撒物的行为人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遗撒障碍物的行为人追偿。发散问题:公路上小障碍物未及时清理,被不知名车辆轧上弹起致后车受损,责任承担情况此类情况责任承担主体同样涉及道路管理者。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堆放、倾倒及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及警示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为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前车轧上路面上的障碍物,从而导致后车车辆损坏,路面上的障碍物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道路管理者作为案涉路段的管理部门,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公路进行巡查并且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是其应尽的职责。同时收费高速公路属于有偿使用,管理者能够获取利益,更应当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确保车辆安全通行。若管理者虽主张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据此证明已达到了足以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由于没有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管理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时间:2026-03-30 15: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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