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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惹争议 真人故事必须获得授权吗?

时间:2026-03-28 00:18:23
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惹争议 真人故事必须获得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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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真人故事为影视剧并非必须获得原型授权,但需注意规避侵犯原型人物人身权的风险,且获得授权虽非法律强制要求,却是规避风险、符合行业规则的必要举措。具体分析如下:改编真人故事不必须获得原型授权的法律依据真实事件不受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原理,真人真事是客观存在的,与人类的文化创造无关,不构成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不侵犯人身权的前提下,理论上任何人都有权去独立改编真人真事。例如在“脑瘫拳击手”改编电影一案中,原型人物汪强认为自己对于自己的真实经历故事享有著作权,但事实上真实事件本身并不受著作权保护。新闻报道事件无著作权授权问题:如果事件是由记者进行深度采访或跟踪报道,著作权的享有者是记者;如果是多家媒体集中采访、持续跟踪、集体报道,则不是某一个记者个人的专项著作权,不存在授权问题。《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来源于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事件,不作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如《操场》一片的制片方律师回应争议时称,该案件来源于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不存在授权问题。改编真人故事需规避侵犯原型人物人身权的风险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捏造虚假事实,损害当事人对外形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例如电影《亲爱的》中赵薇的原型人物高永侠,因认为电影中“下跪”“陪睡”等虚构情节对自己造成严重伤害,打算起诉制片方侵犯其名誉权;《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也公开发表声明称片中“卖药赚钱”的情节损害其名誉。在“操场埋尸案”中,邓玲女士委托的律师也表示,如果后期电影存在针对新闻事件当事人诽谤或侮辱,从而引发大众的臆测,造成对当事人社会名誉的降低,将不排除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对侵犯名誉权认定的态度:绝大部分类似案例中原告要求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最终都被法院驳回。因为艺术创作遵循“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规律,对于历史人物的艺术塑造应允许在一定的程度上和范围内进行虚构与夸张,符合艺术创作规律的虚构很难构成侵权。以“霍元甲一案”为例,霍元甲的孙子主张同名电影中的一些情节与自己祖父的真实形象相去甚远,但法院判决称影片系对霍元甲生平的艺术加工与再现,夸张和虚构仍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表现:违背当事人意志,将其私事和信息公之于众。不过,主张泄露隐私的事实必须是真。以隐私权维权的案例较少的原因:受到侮辱或诽谤的当事人一般都亟需通过诉讼来恢复自己被损害的名誉,而且通常是诉讼造成的声势越大越好;而隐私一般都是当事人不愿为人知的秘密,一旦付诸诉讼就会公之于众,很容易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故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息事宁人。因此,国内甚少见到用隐私权为诉由起诉的案例。获得原型授权虽非必须但却是必要的从合规角度防患于未然:“是否违法”是最低的标准,即便法院最终判决影视项目不构成侵权,未获授权而引发的诉讼也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如影片搁置等。例如一些影视项目因未获授权引发诉讼,导致项目进展受阻,是否能够继续尚且未知。遵循行业规则好莱坞的做法:好莱坞确立了一系列高标准的行业规则,在涉及到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时,较为常见的做法是与原型人物签署真人故事购买协议,购买费用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名气和故事的名气。国内外的其他做法:国内较为出名的传记电影,如《梅兰芳》《叶问》等,都请了电影原型的后人作为顾问,以避免拍摄内容与后人预期差异过大,这是一种变相许可;在国外,制片方一般会要求电影原型签订“弃权声明”,声明放弃以后可能的对片方诉讼权利,作为对价当事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这等于是一种事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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