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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126丨周天学刑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时间:2026-03-26 20: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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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知情权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重大程序性决定。会见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能及时安排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保证48h内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阅卷保密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被害人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一方收集证据,需要检法之一与被害人或其证人的“双许可”。仅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调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有权申请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并为此而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线索或材料,申请排除证据可以发生于侦查、审查、审判全过程。参与量刑协商和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参加庭前会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提出意见和提交材料权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其他权利《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辩护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有权申请有关司法人员回避、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或控告、庭审言论豁免等权利。辩护人的诉讼义务维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义务这是辩护人的职责,也是其最根本的义务。《律师法》第32条还规定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这些都是其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体现。特定证据开示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密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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