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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郑渊洁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26-03-13 19:41:58
致郑渊洁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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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渊洁先生:您好!我们是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和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2023年“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研讨会”的三家协办单位,怀着对原创作品的尊重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向您致信交流。一、对“告别书”的遗憾与行业责任4月18日,您在微博发布“郑渊洁告别书”,以“商标维权之难,难于上青天”的感慨宣布停止商标维权,令无数读者扼腕,更令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深感任重道远。您笔下的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等角色,自1981年起陪伴数代人成长,已成为中国文学史上的经典形象。这些作品元素在商业社会中的潜在价值,既是对您创作成就的认可,也带来了“被抢注”的侵权困境。二、研讨会聚焦的核心问题4月19日,由鲁迅文化基金会、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指导,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等主办的“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研讨会”在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举行。会议聚焦以下核心问题:保护必要性:作品元素(如角色名称)虽难以单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具有财产属性与商业价值,需通过法律保护其权益。保护路径分歧:专家提出三种保护路径:商标法:避免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作品元素的视觉呈现。保护范围探索:需平衡权利人利益与市场秩序,明确保护客体、期限及例外情形。三、商品化权益保护的发展演进中国对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的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明确的过程:早期案例:如“五朵金花”“娃哈哈”案中,法院未明确承认商品化权益,而是以“不良影响”“不正当手段”等条款驳回注册。关键转折:2011年“邦德007”案中,法院首次明确“在先知名的电影人物角色名称应作为在先权利保护”,开启商品化权益保护先例。司法解释明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可作为在先权益保护。最新趋势:2023年《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将“保护在先权益”与“保护在先权利”并列,进一步强化保护力度。四、商标“抢注”问题的法律适用您在“告别书”中提及的710个侵权商标,涉及卤腌食品、燃气阀门等多领域,主要涉及商标“抢注”问题。法律对此的应对路径包括:《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是维权的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2019年修订后成为权利救济新路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对其他商标,可适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宣告无效。实务难点:需证明注册人存在“搭便车”故意,且商品领域关联度较高。例如,“舒克”商标未被无效的理由包括:行业领域差异大、名称存在合理来源(如德国舒克集团公司)。五、保护宽度与影响因素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范围并非无限,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知名度与影响力:如“葵花宝典”案中,法院认为保护范围与知名度成正比。商品关联度: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作品衍生领域的关联性。混淆可能性:是否足以引发公众误认,是判断侵权的核心标准。显著性:作品元素作为商标的独特性。注册意图:是否存在恶意利用作品知名度的故意。六、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主动保护策略面对维权困境,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策略:作品自愿登记:强化权利主体证据。作品元素商标化:在可能涉及的商业领域提前注册商标,防止抢注。商标抢注监测: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避免超过五年期限。使用侵权监测: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商业化运营:通过许可、合作等方式实现作品元素的价值转化。七、对原创与维权的展望我们充分理解您因维权艰难而产生的疲惫与失望,但商品化权益保护在理论与实务中仍在不断进化。例如:案例启示:在《童话大王》停刊后,您对“皮皮鲁”“舒克”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尽管过程漫长,但最终均获成功,证明维权虽有挑战,但并非无果。行业趋势:中国知识产权环境持续改善,法律对权利人的保护日益完善。专业法律人士的加持与策略性布局,可显著提升维权效率。八、结语原创不易,维权更需坚持。我们尊重您的选择,但更希望您能继续创作,为读者带来更多优质作品。同时,建议您通过主动保护策略(如提前商标布局、持续监测侵权)维护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需要创作者与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们愿为您提供专业支持,共同营造尊重原创的社会环境。IP之路,从来只有起点。 愿中国的原创作品日益丰富,愿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得到更合理的保护。期待您笔耕不辍,静待花开。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 朱妙春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郭国中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奎宇2023年4月22日
时间:2026-03-13 19: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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