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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安部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规定

时间:2026-02-26 23:09:57
检察院公安部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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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是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正确行使而制定的,于2010年10月1日试行。具体内容如下:一、任务与原则该规定旨在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和社会稳定。其原则包括: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双重监督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强化监督效能。办案质量优先:兼顾数量、质量、效率与效果,确保监督工作实质化。有错必纠:对违法立案或应立不立情形,依法及时纠正。二、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犯罪线索,需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若决定不立案,应向控告人或移送机关说明理由,并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证据材料送达人民检察院。三、信息通报与共享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交换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及监督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需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提升监督透明度。四、人民检察院审查与处理受理范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立不立,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请求。处理方式: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及时答复投诉人,说明不立案合法性。管辖权问题: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控告或移送。未作不立案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避免重复监督。应立不立且已作不立案决定: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需在7日内制作说明书,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需在15日内立案并回复。该规定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信息互通和规范处理流程,构建了刑事立案监督的完整框架,对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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