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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14个婚姻家事纠纷裁判要旨

时间:2026-02-26 04:08:37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14个婚姻家事纠纷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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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婚姻家事纠纷裁判要旨如下:否认亲子关系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子女,推定丈夫为父亲是基本原则。父或母提起否认之诉需有正当理由,一方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对方不认可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纠纷: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前公告,是为寻找生父母或监护人维护亲权。民政机关公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被收养人无人认领状态,收养人符合实质要件且已形成收养关系和深厚感情,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不宜因公告瑕疵否定收养行为效力。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案涉主要财产已出售,案件审理涉及主要财产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查明事实。婚约财产纠纷(共同出资购房):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无明确约定房屋归属,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应综合考虑房款支付、房屋增值、登记使用维护情况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婚约财产纠纷(共同生活育有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限于未共同生活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婚约财产纠纷(短暂同居):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考量因素。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仅有短暂同居经历、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平衡双方利益。婚约财产纠纷(孕育子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子女,孕育子女对女性影响较大,应酌减彩礼返还数额。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彩礼款的,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婚约财产纠纷(彩礼与恋爱赠与区分):判断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方式是否具习俗性、给付财物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超原规定期间,按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婚姻破裂,可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予支持。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子女非亲生):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请求另一方返还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纠纷(成年子女):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监护权纠纷(抢夺藏匿子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阻碍另一方行使权利且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另一方以监护权纠纷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探望权纠纷(隔代探望):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外)祖父母申请隔代探望(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予以支持。离婚纠纷(财产分割):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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