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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6-02-26 04:08:04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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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故意及特殊行为认定上存在明显区别,具体如下:客体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买卖的权利,强调对人身交易行为的禁止。拐骗儿童罪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侵犯,侧重保护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安全,不涉及交易属性。客观方面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必须存在交易链条。例如,将儿童从甲地运至乙地转卖,或通过中间人联系买家。拐骗儿童罪的行为方式限于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不要求以出卖为目的。例如,用玩具诱骗儿童跟随自己离开监护人视线。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即使未实际获利,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即构成犯罪。例如,为贩卖而绑架儿童,即使未找到买家也成立此罪。拐骗儿童罪的行为动机通常为收养、使唤等非交易目的,从根本上排除出卖动机。例如,将儿童拐骗至自己家中抚养,或迫使儿童为自己劳动。特殊拐卖行为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属于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明知对方无抚养目的仍收取钱财“送养”子女;收取明显超出“营养费”“感谢费”范围的巨额钱财;其他反映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若行为人因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送养子女并收取少量费用,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若导致子女身心健康严重损害或符合遗弃罪特征,则以遗弃罪论处;情节轻微的可行政处罚。总结: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涉及人身交易,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更重;拐骗儿童罪则聚焦于儿童脱离监护,量刑相对较轻。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行为动机、手段及后果综合判断。
时间:2026-02-26 0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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