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问答>>广州刑事律师:贩卖毒品罪是否要求行为人 “以牟利为目的”?
问题
已解决

广州刑事律师:贩卖毒品罪是否要求行为人 “以牟利为目的”?

时间:2026-02-25 03:37:41
广州刑事律师:贩卖毒品罪是否要求行为人 “以牟利为目的”?
最佳回答
贩卖毒品罪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具体分析如下:从目的犯分类及理论角度分析:目的犯可分为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断绝的结果犯中,行为人的特定犯罪目的由犯罪构成的行为本身实现,无需其他新行为;短缩的二行为犯中,故意以内的目的需实施一定客观行为,但目的充分实现还需进一步新行为。真正的目的犯的犯罪目的仅限于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犯罪目的,断绝的结果犯的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存在于目的犯中,是构成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基础。而目的犯之目的是行为人追求的超出直接故意意志因素的最终结果,缺乏则目的犯不成立,且目的犯之目的与直接故意因素之内的目的紧密联系,后者是前者实现的必经阶段,前者是后者的心理动因并支配其实现。在贩卖毒品罪中,行为人在故意支配下实施贩卖行为,无需为特定目的实现再实施其他行为即可构成该罪,所以贩卖毒品罪不是目的犯,不以牟利为目的。从社会危害性及立法宗旨角度分析:刑事立法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放在同一法条,表明四种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若要求贩卖毒品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就设置了比其他三种行为更高的门槛,间接表明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小,但贩卖毒品作为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最终环节,社会危害性与其他三种行为相当,设置以牟利为目的会限制贩卖毒品范围,不利于打击犯罪,与立法宗旨相悖。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以有偿转让方式致使毒品非法流通和扩散、危害社会,无论行为人是否牟利,对社会的法益侵害性都已产生。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牟利是行为人的一种动机而非本罪的目的。动机是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若把牟利作为构成要件内容加入贩卖行为中,是超越法条人为增加构成要件要素,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从司法解释和规定角度分析: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介绍、代购代卖的实质是帮助犯,其定罪条件应高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帮助犯尚且不以牟利为目的,实行犯更不需要。
时间:2026-02-25 03:37:47
本类最有帮助
Copyright © 2008-2013 www.wang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2000710号-1
投诉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