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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宁:财产刑执行程序如何保障共有人权利-先析产再罚没

时间:2026-02-25 03:36:48
耿佳宁:财产刑执行程序如何保障共有人权利-先析产再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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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程序通过“先析产、后罚没”的思路保障共有人权利,具体包括遵循罪责自负原则、明确析产方式、弥补程序参与和救济途径的缺失、激活现有权利保障机能等措施。具体内容如下:遵循罪责自负原则执行对象限制:罚金与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惩罚性体现为对犯罪人合法财产的剥夺,只能以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为执行对象,严格限制执行对象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强调在“刑事责任归属→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全过程禁止株连,不得将犯罪人责任转嫁给无辜第三人。共同共有财产执行例外:以共同共有财产执行刑罚时也不例外,不能因财产无法分割、份额难以确定或析产过程复杂,“打包”执行犯罪人与他人共同共有之物。明确“先析产、后罚没”思路权属甄别: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法院在以共同共有财产执行刑罚时,必须先进行权属甄别,确认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最高法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对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先析产、后罚没”作出提示,在《关于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的研究意见》中指出,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查封等措施处理:若在生效判决作出前或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对共同共有财产整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参照《民执规定》第12条规定,首先要及时通知共有人;其次,在析产完成后,执行机构明确应当执行的份额,此时对案外共有人所享份额内的财产之查封、扣押、冻结,应裁定解除。即允许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及于共同共有物整体,但不等于可将案外共有人的共有物一并作为犯罪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处分。确定可供财产刑执行份额的析出方式实物分割优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04条规定,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协议,较之于折价、拍卖、变卖等货币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居于优先顺位,主要是出于共有物保值增值的考虑。以共同共有财产执行刑罚更应注意对案外共有人利益的保护,应以对其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分割方式选择依据:共同共有不是案外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只要其与犯罪人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共同关系(如婚姻关系)即产生对财产的共同共有。一旦执行过程中共有物价值大幅贬损,相当于因他人罪行剥夺无辜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构成对罪责自负原则的实质违反。所以,对于犯罪人与他人共同共有之物,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优先考虑实物分割;只有在难以分割或实物分割可能导致共有物价值减损的情况下,才考虑折价、拍卖、变卖等货币分割方式。判断共有物可否直接分割,关键看分割后是否会减损其经济价值和用途,一般来说,可分物(如现金)能够直接分割,但物的种类并非决定性因素,还需审查其在共有财产中的存在形态。弥补刑事案外共同共有人程序参与和救济途径的缺失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差异民事执行:民事执行中共有物分割以“当事人主义 + 审执分立”为原则,仅在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场合,为了保证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执行法院才会介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份额。根据《民执规定》第12条第2款、第3款,共有人在收到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通知后,可通过协议或析产诉讼两种方式确定本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实践中也有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分割的情况,但一般限于既未协议分割也无人提起析产诉讼、共同共有财产处置停滞的场合。就权利救济途径而言,民事案外人除一般的异议权外,还可提起异议之诉,即将实体性争议的最终处理权交予审判机关,通过诉讼程序作出裁决。刑事执行:刑事案件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职权主义色彩明显,也未完全贯彻审执分立原则。一方面,财产刑属于公法之债,由审判机关依职权移送执行,尽管对执行标的的共同共有权属于“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但在执行机构处置共同共有物前,《执行规定》并未规定案外共有人自行提起析产之诉,因此,案外共有人只能就正在发生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执行机构可对财产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尽管根据《执行规定》第1条规定,执行活动应以生效刑事裁判主文所认定的事实和判项内容为准绳,但在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特殊情况下,对被执行人合法所有财产的认定,有必要在例外情况下突破形式审查原则。刑事案外共有人救济不足:在执行行为带有审判性的情况下,对于就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案外人,《执行规定》第14条第1款却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对程序性争议的处理方式,仅赋予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和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的权利,这与执行异议之诉为案外人提供充分、彻底的救济有一定差距。虽然为确保程序公正,《执行规定》第14条第2款特别强调“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但司法解释将刑事案外人对执行行为的程序性异议与对实体权利的异议“打包”处理,实质上使案外共同共有人失去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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