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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分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时间:2026-02-24 16:53:11
合法的分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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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分包人一般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在总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等特殊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可能允许其主张权利。具体分析如下:合法分包人无权直接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行使权利。在合法分包关系中,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而非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例如在贵州中建南明投资有限公司、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黔01民终3479号中,法院认为与宜昌超越公司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是中铁二局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宜昌超越公司应向中铁二局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概念的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但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如陕西隆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陕07民再8号中,法院审查后认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陈开明与吉剑、滨海赛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苏0707民初2017号中,法院也明确原告作为劳务作业的再分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的差异:法律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实际施工人与前手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双方之间无合同进行拘束,此时实际施工人方可依据法律规定来主张工程款项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在转承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实际上已取代了承包方的地位,与发包人建立了事实合同关系。而合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受合同约束,若允许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会改变合同各方之间的约定,使合同拘束力不复存在,给发包方带来负面效应。并且,实际施工人并非处于比合法分包人更为有利的地位,其面对的是无效合同,权利无法得到合同有效保护,最高院强调无效合同下只是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并非将无效合同作有效处理,实际施工人对于合同无效负有举证责任,在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还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合法分包人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主张权利的情况目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合法分包人能否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从现行规定无法得出合法分包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结论。但在总承包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应当“举轻明重”,即合法分包人权利应当与违法分包人权利得到相同甚至更大保护,应当允许合法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权利。例如在(2019)云29民初50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属于广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对业主发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应比照适用。
时间:2026-02-24 16: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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