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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时间:2026-02-12 20:00:27
最高院: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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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分情况讨论:若发包人知情且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主张折价补偿;但若发包人不知情或实际施工人属于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 具体分析如下:发包人知情且工程验收合格时,实际施工人可主张折价补偿若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尽管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此时,实际施工人的主张基于事实合同关系,而非突破合同相对性。发包人不知情时,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工程款若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未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则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此时,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仍有效(若被挂靠企业具备资质),实际施工人仅能依据其与被挂靠企业的内部约定主张权利。多层转包及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仅适用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该条款旨在保护农民工利益,但适用范围需严格限定:法律关系限制:第43条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两层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仅能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主体范围限制: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因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可能涉及复杂利益链条,司法解释未赋予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核心观点总结事实合同关系与验收合格是前提:实际施工人需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且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主张折价补偿。严格区分适用情形: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仅限转包和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禁止突破的情形: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立法目的与适用从严:第43条旨在保护农民工利益,但需防止滥用导致发包人责任扩大,因此对适用主体和条件严格限制。
时间:2026-02-12 2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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