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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服毒后不施以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

时间:2026-02-09 03:07:49
配偶服毒后不施以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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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服毒后不施以救助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具体分析如下: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且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法律明确规定双方负有互相救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源于婚姻关系的法律确认和伦理要求。本案中的救助义务来源:法律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包括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时提供必要的救助。先行行为义务:孙X琴购买鼠药并准备服毒的行为引发了陆X斤的服毒行为,这一先行行为直接导致了陆X斤处于危险状态,孙X琴因此产生了救助义务。不作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陆X斤中毒后,孙X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尽管鼠药毒性剧烈,但孙X琴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尽管案发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陆X斤中毒后仍有一定时间实施救助行为(如呼叫急救、送医等),其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孙X琴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案发时出现应急相关障碍的精神病症状。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孙X琴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法院综合考虑其精神状况后减轻处罚。自首情节的影响:孙X琴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在判决时已将此情节作为量刑依据。审判结果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孙X琴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依据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十八条第二款(责任能力)、第六十七条(自首)等条款。法院认为,孙X琴未履行救助义务,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同时考虑其精神状况和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结论:配偶服毒后,另一方因夫妻关系和先行行为负有救助义务,能够救助而未救助导致死亡的,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孙X琴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逻辑,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时间:2026-02-09 03: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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