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问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问题
已解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6-02-08 03:56:5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最佳回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具体说明如下:意见背景: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于2004年10月10日以公经〔2004〕1507号文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来函,就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交换意见。意见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经过研究,于2005年1月17日以刑发〔2005〕1号文件回复,明确表示同意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意见,认定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范畴,涵盖了变造普通发票以及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法律依据分析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除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打击非法制造和交易发票的行为,以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秩序。变造行为的本质:变造发票是指对真实的发票进行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改变发票的原有内容,如发票金额、开票日期、购买方或销售方信息等。这种行为与伪造发票(无中生有地制造虚假发票)和擅自制造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印制发票)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都是对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破坏,都会对国家税收征管造成危害。出售变造发票的危害: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使得这些非法发票流入市场,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将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与刑法的立法目的和整体精神相契合。该意见的意义统一执法标准:明确了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标准,避免了因对法律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的执法差异和司法不统一问题。加强税收征管:有助于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打击利用变造发票进行的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增强法律威慑力:通过明确将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了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时间:2026-02-08 03:57:04
本类最有帮助
Copyright © 2008-2013 www.wang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2000710号-1
投诉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