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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创业板上市条件

时间:2026-02-07 00:24:59
证监会创业板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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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主体资格 持续经营:发行人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产权清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财务状况 盈利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收入增长: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总额: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股本结构 股东人数: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公众持股比例: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资金占用: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运行规范 无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独立性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等;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能独立经营运作。募集资金运用 明确用途: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效益测算: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时间:2026-02-07 0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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