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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熠:借贷型诈骗案件被害人可否向被告人主张利息?

时间:2026-02-05 18:04:12
潘熠:借贷型诈骗案件被害人可否向被告人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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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一般不可向被告人主张利息,但理论上存在支持主张利息的合理依据。不支持利息主张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主要原因包括对民事合同效力认定模糊、对“空判”的顾虑以及对刑事责任“折抵”作用的强调;然而,从法律原理和社会功能角度分析,支持利息主张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具体分析如下:一、当前司法实践不支持利息主张的原因民事合同效力认定模糊刑事裁判长期受《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影响,认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合同自始无效,导致诈骗案件中仅支持本金返还。尽管《合同法》《民法典》等已明确欺诈行为仅导致合同可撤销而非当然无效,但刑事司法实践仍沿用“涉刑即无效”的惯性思维,忽略背后民事法律关系。对“空判”的顾虑2012年《刑诉法解释》删除了原允许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条款,仅保留追缴、退赔规定。司法机关认为,若被告人已无退赔能力,被害人另行起诉将导致“空判”,增加诉累并损害裁判权威。例如,若被告人已将诈骗款项挥霍殆尽,即使法院判决支付利息,也可能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实际履行。强调刑事责任的“折抵”作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被告人已承担刑事责任(如自由刑、财产刑),若再要求其承担民事利息责任,可能构成“过度惩罚”。这种思路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即被告人需同时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但过度强调刑事责任可能削弱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支持利息主张的合理依据诈骗犯罪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行为仅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合同效力由受害人决定而非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明确,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时,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因此,被害人有权选择撤销合同并主张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损失,或保留合同效力并要求履行。例如,若被害人未行使撤销权,合同仍有效,被告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要求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本质上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若公权力仅通过刑事追缴退赔本金,而忽视被害人利息损失,可能破坏契约精神,导致被告人通过刑事责任逃避民事义务。例如,被告人可能因无需支付利息而缺乏还款动力,进一步损害被害人权益。避免“空判”和过度担责的合理性随着经济发展,司法应更注重被害人利益修复而非单纯避免“空判”。即使被告人暂无退赔能力,支持利息主张也可通过执行程序(如财产追踪、限制消费等)逐步实现权益。此外,非法占有型案件中,谅解因素对量刑的影响较小,被告人偿付利息本身即可视为社会关系修复,无需依赖“天价谅解款”。例如,被害人可能更关注实际经济损失的弥补,而非被告人是否被谅解。三、结论当前司法实践因历史惯性、程序效率考量及责任平衡理念,普遍不支持借贷型诈骗案件被害人主张利息。然而,从法律原理看,诈骗犯罪不否定合同效力,被害人有权主张利息;从社会功能看,支持利息主张符合恢复性司法目标,避免公权力过度介入民事纠纷。因此,未来司法改革应逐步明确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利息主张的合法性,通过完善执行程序保障被害人权益,实现刑事惩罚与民事救济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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