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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忙于信访而过了起诉期限?后果很严重!

时间:2026-02-04 08:16:11
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忙于信访而过了起诉期限?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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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信访导致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法院将不予受理起诉,被征收人将失去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机会。以下从案例分析、起诉期限规定、信访作用及维权建议几个方面展开阐述:案例分析:信访不能延长起诉期限案件经过:王某于2005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07年领取补偿款后因不认可补偿金额长期上访,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焦点之一是其起诉是否超期。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信访逾期起诉是自身原因,不能延长起诉期限。案例启示:信访活动本身无法产生延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效果。被征收人若因信访错过起诉期限,即便对补偿等行政行为有异议,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保护自身权益,维权之路将被阻断。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一般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例如,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通知后,若认为补偿不合理,需在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最长保护期限: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比如,涉及房屋征收的案件,若行政行为作出后二十年未起诉,即使被征收人不知情,起诉权也会灭失。特殊情况:《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内。但信访不属于此类可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信访的作用及局限性信访定义: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府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投诉请求,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作用:信访是处理缺乏法定救济途径诉求的补充手段。例如,对于一些政策咨询、情况反映等事项,信访可以提供沟通渠道,促使相关部门关注并解决问题。信访局限性:法定途径优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这意味着,对于征收补偿等有明确法定救济途径的事项,信访不能替代司法途径。信访答复不可诉:对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等,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是排斥的。即对信访答复有异议,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寻求救济。被征收人的维权建议理智选择维权手段:若对征收行为等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将信访作为辅助途径之一,但不可作为唯一、主要途径。司法途径在“维权力度”上通常强于信访,被征收人应优先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注意起诉期限:被征收人要牢记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避免因错过期限而失去维权机会。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也要关注最长二十年的保护期限。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提高维权效率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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