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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律所代理第三人主张工程款非优先受偿,护航民营经济法治化

时间:2026-02-04 08:14:59
李小华律所代理第三人主张工程款非优先受偿,护航民营经济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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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律所通过代理第三人维科公司参与诉讼,主张工程款非优先受偿,有效维护了债权人执行利益,助力民营经济法治化发展。具体分析如下:一、案件背景与代理角色定位基础纠纷:立烽建筑工程公司(原告)诉科泰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六千余万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确认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冲突:在维科公司(第三人)与被告科泰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案涉工程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若原告优先受偿权成立,将直接削弱维科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执行利益。代理策略:李小华律所接受维科公司委托,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通过法律手段否定原告优先受偿权,保障维科公司债权执行顺位。图:李小华律所代理维科公司参与诉讼的核心策略二、争议焦点与代理意见1. 合同效力争议:否定优先受偿权基础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应认定无效。代理主张:原告提供的合同及相关材料无法证明其合法性,例如可能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等违规情形。若合同无效,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2. 优先受偿权期限与范围限制行使期限: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自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代理律师通过调查令获取银行转账记录、工程档案等证据,证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债权范围: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代理意见强调原告主张的六千余万工程款中包含高额利息,超出法定优先受偿范围。三、代理效果与实务启示1. 案件结果:原告撤诉,维科公司执行利益获保障法院最终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间接认可了代理律师关于合同效力及优先受偿权期限的抗辩理由。维科公司作为债权人,得以继续推进对案涉工程的执行程序,避免因原告优先受偿权成立导致的债权落空风险。2. 护航民营经济法治化的实践路径专业代理维护市场秩序:李小华律所通过精准分析合同效力、优先受偿权期限等法律要点,为建设工程领域争议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助力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框架下,律所代理行为体现了对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权利的保护(参考法条:《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为债权人公平受偿提供法律保障。高效法律服务模式:通过申请调查令、整理证据目录等程序性手段,律所实现了对关键事实的快速固定,提升了纠纷解决效率,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四、法条链接与延伸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本案中,维科公司作为债权人,其执行利益属于财产权利范畴,律所代理行为直接呼应了该法条要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该权利旨在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支付,但需严格限定行使条件,避免滥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代理意见通过强调期限与范围限制,平衡了施工方与普通债权人的权益。结论:李小华律所通过代理第三人维科公司,以专业法律手段否定原告优先受偿权主张,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在民营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责任担当。其代理策略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本,有助于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的法治化解决。
时间:2026-02-04 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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