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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税局就银行抵债资产的税收问题答复政协委员

时间:2026-02-02 15:17:09
大连税局就银行抵债资产的税收问题答复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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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对银行抵债资产税收问题提案的答复如下: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大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向敏委员提出的涉税建议,包括对抵债资产持有期税费优惠、资产流拍后双向税费问题及纳税主体责任等,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并办理。二、对提案所提建议的逐条答复(一)关于“银行在抵债资产持有期内产生的税费给予优惠政策”现状与困难:银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因客观原因(如法院轮候查封、债务纠纷未解决)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无法有效处置,持有期间需承担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土两税”)缴纳困难。座谈调研:2022年1月19日,大连市税务局与金融发展局邀请15家金融机构座谈,了解到抵债资产无法过户的主要原因包括:资产被法院轮候查封,银行非首封人,无法变更权属;债务纠纷未解决,无法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权属无法转移至银行。政策建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大连市税务局与金融发展局于2022年2月28日向市政府建议:免税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银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因上述原因无法办理权属变更且无法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在资产状态改变前,暂免征收“房土两税”;状态改变后,按规定申报缴纳。执行方式:银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追溯处理:以前年度抵债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原则执行。进展:市政府正推进相关工作,大连市税务局将持续关注并配合。(二)关于“资产流拍后银行抵债需缴纳双向税费”及“纳税主体责任”过户环节税费承担:转让方(原产权人)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若为个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方,大连市税务局在过户环节依法征收双方应缴税费,未要求银行垫付转让方税费。纳税主体责任:银行作为抵债资产接收方,仅需按税法规定承担自身纳税义务,无需承担前手产权人税费。三、其他说明权限限制:大连市税务局作为省级税务机关,仅有税收政策执行权,无制定权,但将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向税务总局反馈建议,支持银行业发展。办理结果:提案涉及问题正在解决(A类)。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日期:2022年5月30日
时间:2026-02-02 15: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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