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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6-02-01 07:30:00
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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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复字[2008]1号批复的核心内容为:非法销售、购买未达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及复混肥,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没收的硝酸铵及不合格农用硝酸铵类产品可转让给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具体说明如下:非法销售、购买未达抗爆性能指标的硝酸铵产品的处理依据批复明确指出,对于非法销售或购买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的行为,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核心内容:该条款主要针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情节严重时的刑事责任追究。适用范围扩展:批复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硝酸铵相关产品的流通环节,强调未达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及复混肥因存在安全隐患,需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的严格管理范畴。没收产品的处理方式对于执法过程中没收的硝酸铵以及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批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允许将其转让给具备资质的生产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政策背景:国办发[2002]52号文件强调通过集中管理、专业处置的方式降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避免非法流通或随意丢弃引发事故。实施要点:资质审核:接收企业需具备硝酸铵生产或回收资质,确保处理过程符合安全规范。流程规范:转让需通过公安机关备案或审批,记录产品来源、数量及去向,实现全程追溯。安全保障:回收利用过程中需采取防爆、防火等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发生。批复的实践意义强化安全监管:通过明确法律适用和处理方式,堵住硝酸铵类产品流通环节的安全漏洞,减少非法使用风险。资源循环利用:允许合规企业回收利用没收产品,既避免资源浪费,又通过专业化处理降低环境风险。指导执法实践:为基层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直接依据,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典型案例应用场景案例1:某农资店非法销售未达标的硝酸铵复混肥,公安机关查获后,依据批复没收产品并罚款,同时联系生产企业回收处理。案例2:某化工厂违规购买工业硝酸铵用于生产,产品抗爆性能不达标,公安机关没收后,按批复要求转让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注意事项抗爆性能指标的判定:需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进行检测,确保处理对象符合批复中“未达标”的界定。跨部门协作:公安机关需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核实企业资质,监督回收过程。动态更新依据: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或国办发[2002]52号文件修订,需同步调整处理方式。
时间:2026-02-01 0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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