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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买卖银行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共同犯罪

时间:2026-01-31 22:42:21
北京刑事律师:买卖银行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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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具体取决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及是否存在犯意联络。以下从构成要件、明知区别及典型场景展开分析:一、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满足三个条件:主观明知: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无需明确具体罪名);客观帮助: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资金转移等;情节严重:如支付结算金额超20万元、违法所得超1万元、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依据《解释》第十二条)。典型场景行为人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仍出售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但未与上游犯罪人共谋或未参与具体犯罪实施。例如:甲将银行卡卖给乙,乙用于诈骗资金结算,甲对诈骗细节不知情;丙为多人提供银行卡,累计支付结算金额达50万元,但无法查证具体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核心要件:直接犯意联络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存在事前通谋或事中协作,明确知晓对方实施的具体犯罪(如诈骗、洗钱),并为其提供银行卡以协助犯罪完成,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例如:A与B合谋诈骗,A负责实施诈骗行为,B提供银行卡接收赃款并协助取现;C明知D从事贩毒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毒资流转。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区别明知程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概括性明知(知道对方可能实施犯罪,但不涉及具体罪名或细节);共同犯罪:确切明知(明确知道对方实施的具体犯罪,如诈骗、贩毒)。主观意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仅追求提供帮助的违法所得,不参与上游犯罪利益分配;共同犯罪:与上游犯罪人共享犯罪意图,可能参与分赃或共谋犯罪模式。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逻辑优先适用特别法:若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如情节严重),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共同犯罪故意,通常以本罪定罪处罚。推定共同犯罪的情形: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存在长期合作、利益分成等紧密关系;银行卡被用于多次、多笔犯罪资金流转,且行为人从中获利显著;行为人协助转移资金时采取隐藏身份、虚构交易等手段逃避监管。四、典型行业与风险防范高风险行为:非法买卖“两卡”(银行卡、电话卡);代办工商登记后出售对公账户;为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技术支持。合规建议:个人:不出租、出售银行卡,避免被用于犯罪;行业从业者:严格审核客户身份,留存业务记录,拒绝可疑交易请求。总结:买卖银行卡的定性需结合主观明知、客观行为及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综合判断。若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与上游犯罪人共谋或明确协助具体犯罪,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需通过证据审查(如聊天记录、资金流向)区分两罪边界。
时间:2026-01-31 2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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