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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师学习研究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6-01-31 22:41:42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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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的该判决书核心结论为: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判决二人无罪。 以下为具体分析:一、案件背景与指控内容案件来源2013年12月19日,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禁毒大队接线索称,何某某、黄某某将携带冰毒至南溪贩卖。民警在交易现场抓获二人,并查获20.08克冰毒疑似物,但经鉴定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公诉机关指控二人虽不知是假毒品,但仍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法院审理焦点与证据分析证据矛盾与合理性怀疑案件来源矛盾:公安机关对报案时间的说明前后不一(如2013年12月19日与12月中旬),且陈某某证言与补充侦查中的陈述不一致。立案文书问题: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文书在采取秘密侦查措施前即准确提及何某某、黄某某姓名,但证人陈某某、韩某某均表示不认识黄某某,存在矛盾。陈某某证言与通话记录矛盾:陈某某称系李三主动联系其寻找买家,但通话记录显示陈某某在联系民警后立即联系李三,顺序与证言不符。交易逻辑不合理:李三未直接联系南溪卖家与陈某某交易,而是通过何某某、黄某某中转,且何某某现金不足时卖家未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关键证据缺失毒品来源不明:何某某称毒品来自“姓向的卖家”,但无该人证言或身份核实;黄某某对交易细节不知情。特情引诱嫌疑:陈某某主动联系李三并报案,动机解释为“立功”说服力不足;公安机关称陈某某非特勤人员,但通话记录显示其与民警频繁联系,存在犯意引诱的合理性怀疑。被告人辩解与证据冲突何某某辩称所售为冰糖,目的是骗取陈某某钱财;黄某某称对交易物品不知情。法院认为,仅凭何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公安机关说明、证人证言与通话记录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三、法院判决依据与结论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的,应判决无罪。判决结果何某某无罪: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毒品来源不明。黄某某无罪:其对交易物品性质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其参与贩卖故意。四、案件启示证据链完整性要求刑事案件需形成完整证据链,仅凭被告人供述或单一证据无法定罪。本案中,毒品来源、交易逻辑、证人证言均存在矛盾,导致指控不成立。特情引诱的审查标准若案件存在犯意引诱(如特勤人员诱导犯罪),法院可能以“证据不足”或“排除非法证据”为由判决无罪。本案中,陈某某与公安机关的密切联系成为关键争议点。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审查何某某提出“冰糖骗钱”的辩解,虽无直接证据支持,但结合证据矛盾,法院认为其合理性未被排除,故采纳其无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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