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问答>>朱立佳律师|信访人被行政拘留但无过激行为的案例(八十一)
问题
已解决

朱立佳律师|信访人被行政拘留但无过激行为的案例(八十一)

时间:2026-01-30 11:00:34
朱立佳律师|信访人被行政拘留但无过激行为的案例(八十一)
最佳回答
本案中,信访人赵先生虽被行政拘留,但二审法院认定行政拘留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及一审判决,关键在于赵先生上访时并无过激行为,且行政机关未充分证明其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赵先生系某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被征收户,因政府未履行安置承诺,多次上访。2016年12月22日,赵先生邀约他人到湖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上访,被X公安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七日。赵先生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直至二审改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赵先生的上访行为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且行政机关是否充分证明其行为达到“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程度。一审法院观点: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认为,X公安分局认定赵先生“邀约他人非法上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处罚程序合法;市公安局复议程序亦合法,故驳回赵先生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逻辑是:上访行为本身即构成扰乱秩序,无需额外证明行为方式或情节。二审法院改判理由:行政机关未证明“扰乱行为”及“过激方式”二审法院指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存在两大问题:未认定赵先生是否采取过激方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需以“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为结果要件,且通常伴随过激行为(如喧哗、阻拦办公、滞留等)。但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先生存在此类行为,仅笼统表述其“上访”,无法证明秩序被扰乱。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未查明赵先生如何实施扰乱行为(如是否进入办公区域、是否干扰工作人员、是否造成实际影响等),仅凭“上访”事实即作出处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在未证明行为情节的情况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亦属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及一审判决,认为司法实践中“信访登记即扰乱秩序”的推定不符合逻辑,必须以具体行为及后果为依据。朱立佳律师分析:二审逻辑符合行政处罚的“过错推定”原则朱律师指出,行政处罚需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即行政机关需证明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及主观过错。本案中:赵先生无过激行为:若上访过程平和(如按程序登记、未喧哗、未阻拦办公),则不构成扰乱秩序。行政机关未排除此类可能性,处罚缺乏依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未完成:行政机关需证明赵先生的行为与“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本案中未提供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仅以“上访”结论代替事实认定,属于程序违法。朱律师强调,信访是公民权利,但需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对信访人的处罚必须严格以事实为依据,避免“以罚代管”或“压制维权”。案件启示:信访人维权与行政机关执法的边界对信访人:维权需理性,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如围堵、冲击机关、滞留不归等),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同时,若被行政处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证明行为违法性。对行政机关:处理信访需区分“合法维权”与“违法扰序”,对未采取过激方式的信访人,应以引导、沟通为主,而非直接处罚;若处罚,必须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对司法机关:二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行政处罚“证据充分性”的严格审查,警示司法实践中需避免“信访即违法”的简单化认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行政秩序的平衡。
时间:2026-01-30 11:00:35
本类最有帮助
Copyright © 2008-2013 www.wang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2000710号-1
投诉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