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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破坏耕地的通知

时间:2026-01-27 23:00:31
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破坏耕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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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耕地犯罪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及附件《湖北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实施办法》,主要围绕耕地破坏的认定、鉴定及协作机制作出规定,核心内容如下:一、规范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对明显造成耕作层破坏的行为作出行政认定,明确认定主体与权限。例如,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挖沙取土等行为,若导致耕作层严重损毁,可直接由省级或市级部门认定,无需依赖司法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二、协同推进司法鉴定机制省司法厅负责编制全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机构名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动具备条件的单位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机构。这一机制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例如,土壤学、农学领域的科研机构或第三方检测公司,经审核后可参与司法鉴定,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三、强化认定与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行政认定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均可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用于公安机关侦办、检察院起诉及法院审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案件。例如,某企业非法占用耕地建厂,若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其破坏耕作层,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土壤损毁报告,均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四、完善协作与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与公检法司需加强横向与纵向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例如,跨区域案件中,省级部门可协调多地资源,确保认定标准统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认定工作所需设备、人员及技术投入,避免因资金短缺影响效率。五、细化湖北省认定实施细则明确认定层级:县级查办案件由市(州)部门认定,直管市及林区自行认定,省级案件由省厅直接处理。规范认定条件:需符合6种严重破坏情形,如耕地表层土壤被剥离、硬化或污染等。优化程序:申请材料包括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认定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超期或材料不全可终止认定。
时间:2026-01-27 23: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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