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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时间:2026-01-26 07:27:01
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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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公安部2008年)是公安部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制定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12月13日起实施,旨在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总则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旨在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适用范围:适用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的应急处置。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实施的原则。组织机构: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领导机构,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响应机制:建立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公安部指导全国,省级公安机关指导或指挥本省,地市级以下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工作。协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建立预警机制和协作机制。跨省协作:省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相邻省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准备响应级别:根据道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预案制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装备配备:配备应急处置的有关装备和设施,完善通讯、交通、救援、信息发布等装备器材及民警个人防护装备。演练培训:公安部每两年组织一次一级响应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组织一次二级和三级响应的演练和培训,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组织一次四级响应的演练和培训。跨省预案:跨省实施交通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并报公安部备案。应急响应响应条件:明确了各级响应的具体条件,如道路交通中断时间、影响范围等。启动程序:各级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详细了解事件情况,确认响应级别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指挥机构:各级响应时,应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导或指挥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级别调整: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应急处置封闭高速公路:明确了封闭高速公路的决定权限和备案要求,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封闭再上报。关闭省际入口:非紧急情况不得关闭省际入口,确需关闭时应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远端分流:实施远端分流时,需与相邻省级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后报公安部批准。现场处置措施重特大交通事故:包括启动协作机制、划定警戒区、控制肇事人、抢救受伤人员等措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包括了解运载物品、划定警戒区域、确保应急车道畅通、严禁明火等措施。恶劣天气:包括上报路况信息、采取通行措施、加强巡逻等措施。自然灾害:包括了解现场情况、封闭道路、发布提示信息、清理滞留车辆等措施。信息报告与发布报告要求:需采取的应急措施超出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通报相邻省份:实施交通应急管理可能影响相邻省份道路交通时,应立即向相邻省份的同级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上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道路交通状况、损失及危害、响应级别、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评估总结预案评估:各级公安机关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演练和启动预案的情况适时调整。总结修订: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附则责任追究:违反规定影响应急事件处置的,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术语解释: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包含本数。参照执行: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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