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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发票的9个风险提醒

时间:2026-01-25 10:17:28
自然人代开发票的9个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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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发票时,需注意以下9个风险提醒:风险提醒一:不能随意选择代开地点自然人代开发票应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等符合税法规定的地点进行,不得随意选择代开地点,否则开具的发票可能被视为无效凭证。参考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风险提醒二:代开应有真实业务对应自然人代开发票必须基于真实业务,避免以“税收筹划”为名,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手段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风险提醒三:税收洼地被清查需特别注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发票的风险。税收洼地并非法外之地,过热地区易引发税务局关注。税务局将运用新型稽查战法,如税警MAC和IP地址技术分析,税警联手打击虚开行为。风险提醒四:税局对代开次数、累计额度、单票金额有监管自然人代开的额度应真实合理,避免过大的代开金额引发税务风险。例如,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对自然人代开发票限额风险监控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增加了单笔最大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次数、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金额等风险控制指标。风险提醒五:关注转变收入性质偷税风险自然人代开发票时,应确保业务真实再现,避免随意变名代开。例如,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等行为,属于转变收入性质,可能构成偷税。风险提醒六:找非业务主体代开发票属于虚开自然人代开时,应确保代开主体为业务提供人,避免找非业务主体代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险提醒七:代开主体是否具备提供对应服务能力自然人代开时,应注意代开人的年龄、身份等是否具备业务提供的能力。避免出现不合理行为,如80多岁的老人提供建筑服务等。风险提醒八:支付方是否已尽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代开发票单位会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因此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风险提醒九:应注意“三流”一致自然人代开时,应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相关业务链一致,避免只代开票却无资金流和其他相关业务链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引发税务局查账,因此企业和个人应尽量完整保存业务发生过程中的相关痕迹存档。自然人代开发票时,务必遵循税法规定,确保业务真实、合理,避免触犯上述风险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税收秩序。
时间:2026-01-25 1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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