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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二级单位归属另一个主管单位。双方移交档案手续的备案在哪有备案

时间:2026-01-25 08:00:23
机构改革二级单位归属另一个主管单位。双方移交档案手续的备案在哪有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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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手续的备案需在新主管单位档案室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完成,具体取决于接收单位性质,并需接受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备案主体与流程依据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机构变动(如二级单位归属新主管单位)时,档案需按规范移交并确保全宗完整性。移交单位需编制移交清册、整理档案并编制检索工具,接收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决定档案去向:新主管单位代管:若其具备档案保管条件,档案可由其代管,但需保持原全宗独立,不得与自身档案混淆。此时备案需在新主管单位档案室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记录,并接受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若档案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如撤销单位无继续行使其职能的单位),应直接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备案需通过档案馆的接收流程完成,包括移交清册审核、全宗卷建立等。协同审核与监管要求根据《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撤销、合并时,接收档案的国家档案馆需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或单独)建立协同审核机制,确保档案合理开放与后续管理。例如,若新主管单位接收档案,需与原单位或上级部门共同审核档案的完整性、分类准确性等。备案地点的核心原则备案地点的选择需遵循以下原则:接收单位性质决定备案地:新主管单位代管时,备案在其档案室;移交档案馆时,备案在档案馆。全宗管理原则:无论备案地如何,均需保持原全宗独立,避免档案混淆或信息丢失。上级监管不可缺:根据《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此,备案过程需接受其监管,确保流程合规。总结:备案需结合接收单位性质、全宗管理要求及监管规定,通过新主管单位档案室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完成,并建立协同审核机制,保障档案移交的规范性与安全性。
时间:2026-01-25 0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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