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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虐待女儿,希望将其判给前妻

时间:2026-01-24 11:16:50
男子多次虐待女儿,希望将其判给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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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男子虐待女儿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法院一审判决女儿随母亲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且已为女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男子虐待女儿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男子陈强每隔两三天就用电线、皮带、棍棒等殴打女儿,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条款,严重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涉嫌触犯《刑法》相关罪名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陈强的殴打行为导致女儿身体受到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陈强长期对女儿实施殴打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陈强作为女儿的父亲,负有监护职责,其虐待女儿的行为也符合该罪名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女儿随母亲生活符合法律规定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法院判决的核心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陈强通过虐待女儿的方式诉请法院把抚养权转给前妻,虽然其动机可能是希望女儿能得到更好的照顾,但他自身的虐待行为表明他不适合继续抚养女儿。法院判决女儿小雅随其母亲王红共同生活,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原则。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一审判决后,王红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会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为女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工服务机构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代为申请小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被申请人陈强对其女儿小雅实施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这一措施的实施,能够为小雅提供及时的法律保护,避免她再次受到陈强的伤害。
时间:2026-01-24 11: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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