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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竟是毒品

时间:2026-01-20 17:19:56
“上头”电子烟竟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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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因含有被列管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属于新型毒品,贩卖此类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具体分析如下:案件背景与核心事实2021年7月,阿丘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上头”电子烟,收取350元烟费及100元跑腿费。其联系上游卖家购买后,由小坤协助将电子烟交给外卖员配送。该电子烟油经鉴定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且该物质已于2021年7月1日被国家整类列管。阿丘与小坤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七个月。“上头”电子烟的毒品属性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能作用于人体大麻素受体,产生类似天然大麻的致幻效果,但成瘾性和健康危害更强。国家禁毒委、公安部等部门明确将其整类列管,意味着任何含有此类物质的制品均属毒品范畴。“上头”电子烟通过伪装成普通电子烟的形式流通,实则含有被管制的合成大麻素,因此被认定为新型毒品。案件中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阿丘:作为贩卖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明知电子烟含合成大麻素仍通过微信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主犯。小坤:虽未直接参与交易,但明知电子烟含国家管制成分仍协助配送,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上游卖家:虽未在本案中详述,但提供含毒品电子烟的行为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已另案处理。法律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阿丘与小坤的行为符合“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构成要件,且合成大麻素已被列管,故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社会危害与警示意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隐蔽性和成瘾性使其极易在青少年群体中传播,严重危害身心健康。本案中,阿丘坦言“知道危害但想赚快钱”,反映出部分人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后果认识不足。司法机关通过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彰显了对新型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公众需警惕“上头”电子烟等伪装性毒品,避免因一时好奇或利益驱使触犯法律。
时间:2026-01-20 17: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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