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问答>>出口篇: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问题
已解决

出口篇: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时间:2026-01-19 15:37:25
出口篇: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最佳回答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核心内容为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包括调整部分部件管制标准、取消特定消费级无人机临时管制、禁止未管制民用无人机用于危险目的,并明确出口许可申请流程与监管要求,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具体如下:一、优化调整内容调整部分无人机重要部件管制标准调整红外成像设备、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等部分无人机重要部件的管制标准。将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增列入管制范围,具体指航向精度小于2度(°)、姿态精度小于0.5度(°)、分辨率小于0.1度(°)的惯性测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9014)。取消对特定消费级无人机的临时管制此次优化调整取消了对特定消费级无人机的临时管制措施。禁止未管制民用无人机用于危险目的禁止所有未纳入管制的民用无人机出口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二、满足特定特性物项的出口管制要求航空发动机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等)。载荷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红外成像设备: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合成孔径雷达(SAR):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或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免温控型、能量大于80毫焦(mJ)、稳定度优于15%、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无线电通信设备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或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民用反无人机系统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三、未列入管制清单物项的出口要求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四、出口许可申请流程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五、其他规定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同时废止。
时间:2026-01-19 15:37:33
本类最有帮助
Copyright © 2008-2013 www.wang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2000710号-1
投诉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