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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浪狗管理办法

时间:2026-01-18 14:31:58
福建省流浪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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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流浪狗的管理主要依据省级条例及地市规定,通过禁止弃养、明确管理责任、设立收容机制等措施规范犬只管理,但未出台专项“流浪狗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一、省级层面:以防疫为切入点,明确弃养责任根据《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禁止饲养者随意弃养犬只,若弃养行为导致动物疫病传播,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该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部门(如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并建立数字化登记系统,为流浪狗溯源管理提供基础。例如,通过登记信息可追踪弃养源头,强化责任追究。二、地市层面:细化收容与日常管理福州市:收容留检机制:规定禁养犬需迁出或送交收容留检所,超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可申请登记,间接减少流浪犬产生。社区协同管理:要求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行为(如弃养),劝阻无效的需向公安、城管等部门报告,形成基层治理网络。经营规范:犬只经营场所(如繁殖、交易)需符合防疫要求,可能涉及流浪犬源头管控。泉州市:防疫重点:依据省级条例,强调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需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降低流浪犬传播疫病风险。环境管理:对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行为罚款100至500元,间接改善流浪犬聚集区的卫生条件。三、管理特点与建议福建省对流浪狗的管理以“预防弃养”和“事后收容”为主线,通过省级立法明确底线、地市细则补充操作规则。但需注意,现有规定未直接定义“流浪狗”或专项规范其收容、领养流程,实际执行中可能依赖设区市制定的具体办法。若需进一步了解收容所位置、领养条件等细节,建议联系当地动物防疫或城市管理部门。
时间:2026-01-18 14: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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