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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谈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行为?

时间:2026-01-18 05:32:08
广州律师谈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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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行为,不以贩毒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为必要,只要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特定行为即可认定为既遂,具体如下: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颁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贩卖毒品”解释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从打击毒品犯罪实际出发,将“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作为“贩卖毒品既遂”。因为贩卖毒品行为通常始于购买,购买行为包含了进一步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只要实施了这一行为,就有认定为犯罪既遂的必要。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当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以贩卖为目的时,即便尚未进行实际的贩卖交易,也可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这是考虑到持有毒品环节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毒品罪犯是在购买毒品尚未卖出时被抓获,若此时不认定为既遂,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例如本案中,被告人阿峰采取以贩养吸的手段筹集毒资,正准备与他人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符合这一情形。此时虽然毒品尚未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上,但双方已达成交易意见且正在交易过程中,这种行为已经对社会的毒品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已经转移了毒品:当毒品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上,完成了毒品交易,这无疑是典型的贩卖毒品罪既遂情形,此时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完全实现。
时间:2026-01-18 05: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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