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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真“刑”!男子种植1469株罂粟竟是为了炖肉

时间:2026-01-16 06:22:48
可真“刑”!男子种植1469株罂粟竟是为了炖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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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某因非法种植1469株罂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法律对此类犯罪持零容忍态度。 以下从案件事实、法律定性、量刑依据及社会警示四方面展开分析:一、案件核心事实种植行为:王某在闲置院落内种植罂粟1469株,被民警查获并现场铲除。经鉴定,植物中含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毒品成分。主观动机:王某称因发现“大烟孢子”(罂粟种子)且有空地,遂尝试种植,其妻子提出“可用于炖肉”,但法律明确规定,食用、药用、观赏等理由均不构成免责事由。法律后果: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法律定性依据罂粟的毒品原植物属性:罂粟是提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我国《禁毒法》第十九条明确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王某实施了种植罂粟的行为,且数量达1469株(超过500株的立案标准)。主观故意:虽声称用于炖肉,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罂粟的毒品属性及种植违法性,仍实施行为,构成间接故意。三、量刑依据与情节法定刑幅度: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量刑因素:数量情节:1469株属于“数量较大”,符合第一档量刑标准。无减轻情节:王某未主动铲除、无自首或立功表现,且未提出其他法定从轻理由。社会危害性:罂粟作为毒品源头,种植行为直接威胁公共安全,需严厉惩处以儆效尤。四、社会警示与法律延伸误种与主动铲除的例外:根据司法实践,若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罂粟,可免除处罚。但王某未主动停止,故不适用此条款。基层治理责任:地方政府发现非法种植应立即制止、铲除(《禁毒法》第十九条)。村委会、居委会需及时报告并协助铲除(《禁毒法》第十九条)。公众认知误区澄清:食用风险:罂粟含生物碱,长期食用可能导致成瘾、器官损伤,甚至引发中毒或死亡。法律红线:无论数量多少、用途如何,非法种植罂粟均属违法,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追责。五、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明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刑事责任,区分数量较大(500-3000株)与数量大(3000株以上)的刑罚梯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对种植不满500株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结语:本案中,王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将罂粟视为“普通植物”种植,最终付出沉重代价。此案警示公众,必须严格遵守禁毒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法种植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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