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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严重超载情形认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6-01-15 23:38:34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严重超载情形认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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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认为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严重超载”情形。具体说明如下:答复背景:辽宁省公安厅法治总队向公安部提交了《关于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严重超载情形如何认定的请示》(辽公法【2011】133号),公安部针对该请示进行了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后给出答复。认定依据法律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基础法律依据。该条款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相关情况作出了规定,为认定“严重超载”提供了法律框架。具体标准:明确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严重超载”情形。这一标准为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准确认定“严重超载”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标准。答复效力法律性质:此答复属于上级批复,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对于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类似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具有约束和指导作用。制定与实施:由公安部制定,于2012年1月10日开始实施,且修改日期同样为2012年1月10日,说明该答复自制定后未进行过修改,一直保持其内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时效性:目前显示为有效状态,意味着在当前的法律实践和司法活动中,该答复依然可以作为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严重超载情形的有效依据。重要意义统一认定标准: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于“严重超载”情形的认定此前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式。该答复的出台,统一了全国范围内对此类情形的认定标准,使得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有章可循,避免了因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执法差异和司法不公正现象。增强法律适用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结合,明确了两者之间的衔接和适用关系。使得在具体案件中,能够更加准确地将法律规定应用到实际认定中,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司法公正:准确的认定标准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更加客观、公正地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超载”,进而影响对其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量刑。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时间:2026-01-15 23: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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