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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派出所在二年前侦查的案件现在发现有故意遣漏关键刑事案件是否通过上访

时间:2026-01-15 23:37:50
公安局派出所在二年前侦查的案件现在发现有故意遣漏关键刑事案件是否通过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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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议直接通过上访解决,应依据法定程序处理。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责任认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若发现公安机关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补充侦查;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可直接追加或补充起诉。若公安机关存在故意遗漏嫌疑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渎职,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也为纠正遗漏嫌疑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法定处理程序检察院监督程序可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检察院依法审查案件是否存在遗漏嫌疑人情形。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若确认存在遗漏,将启动补充侦查或追加起诉程序,确保案件全面审查。这是最直接、高效的救济途径,能通过法律监督机制纠正侦查瑕疵。公安机关内部追责程序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138号),故意遗漏嫌疑人属于执法过错。可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部门举报,要求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等)或刑事责任(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内部追责程序能督促公安机关自我纠错,强化执法规范。刑事追诉时效的考量若漏罪仍在追诉期限内(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已过追诉期限且未立案,则不再追诉。需结合具体罪名和量刑幅度判断追诉可能性,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利无法实现。三、上访的局限性上访并非法定救济途径,其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且可能因缺乏专业审查导致问题处理滞后。优先通过检察院监督或公安机关内部追责程序主张权利,若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权路径。总结:发现公安机关故意遗漏嫌疑人时,应首先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要求公安机关启动内部追责程序,而非直接上访。法定程序能更高效、规范地解决问题,并确保责任追究的合法性。
时间:2026-01-15 23: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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