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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致人死亡的,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时间:2026-01-15 23:37:17
人肉搜索致人死亡的,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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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致人死亡的,在刑法上通常定性为侮辱罪,若符合特定条件也可能涉及其他罪名,需结合具体行为和后果判断。具体分析如下:侮辱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在“人肉搜索”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行为人若通过公开他人隐私、捏造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语言,导致被害人名誉受损并自杀,可被认定为侮辱罪。例如,在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偷衣服,将视频截图配以“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上传至微博,并要求“人肉搜索”,最终导致徐某不堪受辱自杀。法院认为,蔡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人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侮辱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需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上述案件中,蔡晓青发布微博后,网友迅速展开“人肉搜索”,曝光徐某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学校、住址等),并在网络上对其进行批评和辱骂。徐某作为未成年少女,面对网络放大效应和道德审判,产生极端恐惧并自杀。法院认为,从蔡发布微博到徐某自杀仅20余小时,多名证人证实徐某情绪低落,其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情节严重”的认定侮辱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方可入罪。本案中,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属于典型的“情节严重”情形。此外,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放大了侮辱行为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了危害后果,这也是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与其他罪名的区分诽谤罪:若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可能构成诽谤罪。但在本案中,因无法查清徐某是否有盗窃行为,法院依据“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未认定蔡晓青构成诽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若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可能构成此罪。但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具有故意侮辱他人的主观意图,而非过失,因此不适用此罪名。故意杀人罪:若行为人通过“人肉搜索”直接实施暴力或教唆他人实施暴力导致死亡,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本案中,蔡晓青的行为仅限于网络侮辱,未直接实施暴力,故不构成此罪。网络放大效应的考量“人肉搜索”具有强烈的放大功能,被搜索人与消极事件关联后,其品德、信誉等社会评价会显著降低。本案中,蔡晓青的行为不仅公开了徐某的隐私,还通过侮辱性语言和“人肉搜索”要求,导致徐某名誉受损并自杀,符合侮辱罪的本质特征。量刑与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246条,侮辱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蔡晓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考虑了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以及当庭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
时间:2026-01-15 2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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