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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联合通报足球“假赌黑”专项整治进展:该如何惩治“假赌黑”行为

时间:2026-01-14 19:44:40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联合通报足球“假赌黑”专项整治进展:该如何惩治“假赌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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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足球“假赌黑”行为,惩治方式需结合行为性质、主体身份及危害后果,依据现行法律框架进行分类处置,同时可探索增设专门罪名以完善规制体系。具体如下:一、依据主体身份适用受贿与行贿类罪名足协官员及裁判员:中国足协因代行行政职能,其官员及委派裁判员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操纵比赛,构成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向其行贿者则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俱乐部负责人、教练员及球员:作为一般企业人员,若在商业比赛中收受贿赂操纵结果,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贿者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二、针对赌球行为适用开设赌场与赌博罪组织赌球或开设赌场:若球员、教练与赌博集团勾结,组织他人投注或提供赌博场所,构成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情节严重者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球员组织队友下注并操控比赛结果,或以赌博为常业者,构成赌博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若通过打假球引诱他人投注,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需数罪并罚。三、探索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的必要性现行法律对“假赌黑”的规制存在局限性:规制目的偏差:受贿罪以获取财物为目的,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但部分操纵行为以获取竞技优势或荣誉为目标,难以纳入现有罪名范畴。行为认定割裂:体育从业者受贿或赌博后,是否实际操纵比赛不影响定罪,导致部分行为脱离刑法规制。例如,非财物型操纵比赛(如通过威胁球员影响结果)无法被现有罪名覆盖。立法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将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赌博操纵型行为统一纳入刑法评价,明确以破坏比赛公平为核心构成要件,填补规制空白。四、专项整治行动的实践成果与震慑效应案件查办:已查实120场假赌球比赛,涉及41支俱乐部球队,对8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4人被判决。例如,某中超球员因收受贿赂操纵比赛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某俱乐部管理人员因组织赌球被判开设赌场罪。行业治理:公安部向足协移交61人涉案材料,其中17人因受贿、踢假球等行为被依纪依规处理,形成“刑事处罚+行业纪律处分”的双轨机制。五、长效治理建议完善法律体系:推动“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明确量刑标准(如根据操纵场次、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分级处罚)。强化跨部门协作:建立体育、公安、司法联动机制,实现线索共享、证据互认,提升打击效率。技术监管手段: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比赛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异常投注模式,提前预警操纵行为。行业自律与教育:足协需完善俱乐部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反假赌黑培训,建立球员诚信档案,对违规者实施终身禁赛。通过法律严惩、技术防控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可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治理生态,维护足球运动的公平性与公信力。
时间:2026-01-14 19: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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