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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明确:公职人员过失犯罪符合这些情形可不予开除

时间:2026-01-04 03:23:17
中纪委明确:公职人员过失犯罪符合这些情形可不予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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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明确,公职人员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情况特殊且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不予开除,但需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具体如下:立法背景与历史沿革立法背景:《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公职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处理标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尽相同,不同对象可能面临不同处理结果。历史沿革: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1957年规定,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职务自然撤销,缓刑期间可留机关工作并分配适当工作;1988年有类似规定;2007年规定,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2年规定,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相关条例均规定,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国有企业人员:1982年规定,被判处管制以及宣告缓刑的,一般可不予开除;2008年废止后,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被判处刑罚的参照公务员规定给予开除处分,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内部惩戒规定处理。特点:从分类处理到统一标准;保留公职程序日益严格;保留公职的条件日趋务实合理,体现对政务处分更加审慎的立法态度。过失犯罪后保留公职需把握的问题必须是过失犯罪:相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不少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具有偶然性,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后易取得受害人谅解,减轻社会危害性。必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类刑罚属“轻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条件保留公职可释放较好执法效果。从严把握“案件情况特殊”情形:原则:以开除为原则,不开除为例外,具备“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条件才可不予开除。可考虑保留公职的情形:政治素养较好,业绩突出或曾作出重大贡献,保留公职有利于地区、行业事业发展。专业技术水平高,在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型人才,成果丰硕,保留公职有利于继续作出贡献、服务群众。具有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开除公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需要保留公职。保留公职可以充分体现执纪执法综合效果的其他情形。要求:保留公职情形不宜“一刀切”,要综合考量,防止“好人主义”思想作祟而滥用,避免因担心被问责而不用,做好区域和系统的平衡,对本地区或系统易发多发、影响恶劣的过失犯罪,保留公职更应从严控制。必须严格落实报批程序要求: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上一级机关”把握:可参考2005年7月中央纪委法规室对《关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处分批准程序的请示》的答复精神,上一级党组织包括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由相关监察机关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以同级党委名义书面报上一级监委审批。请示应围绕“案情特殊”阐述“保留公职更为恰当”的具体理由,预判处理效果。所附材料建议参考党纪报批案件要求,附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审查报告、审理报告、忏悔反思,以及能够证明案情特殊可保留公职的现实表现、专业技术等级、荣誉表彰等材料。待上一级监委同意后,由呈报监委作出政务撤职处分。案情特殊、复杂的,必要时上一级监委可将案件报同级党委批准或备案。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拟作出撤职处分的:“上一级机关”包括任免机关、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把握撤职处分作出时间: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符合保留公职条件的受处分人,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前,也可暂不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待判决、裁定作出后再视情处理。与党纪处分条例的衔接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政务处分法》确立保留公职情形,实现与保留党籍情形的衔接,有利于党纪政务处分的平衡。
时间:2026-01-04 03: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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