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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时间:2026-01-02 07:36:47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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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5年12月29日正式印发,但具体条款未完全公开,需通过官方渠道进一步查询。政策背景与调整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4月30日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自贸试验区内被暂时调整,将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放至新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此调整旨在优化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促进种业国际合作与贸易便利化。适用范围与试行期限该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乌鲁木齐、喀什、霍尔果斯三个片区。试行期限为五年,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4月30日结束。期满后,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效果决定是否继续适用或调整。管理要求与实施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需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防范风险。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目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已起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7月25日至8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为正式文件提供参考。正式文件与查询建议尽管管理办法已印发,具体条款尚未完全公开。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获取详细内容:新疆政府网(www.xinjiang.gov.cn)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nynct.xinjiang.gov.cn)查询正式文件;联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处或种子管理站,获取权威解读。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新疆自贸试验区在种业领域开放迈出关键一步,未来将进一步推动种质资源引进、技术合作与产业升级。
时间:2026-01-02 07: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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