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问答>>发承包双方达成有效的结算协议后一方能否继续主张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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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达成有效的结算协议后一方能否继续主张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违约金等?

时间:2025-12-31 23:23:10
发承包双方达成有效的结算协议后一方能否继续主张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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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达成有效的结算协议后,一方能否继续主张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违约金等,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不同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不同判决。具体如下: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若结算协议中未涉及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违约金等内容,且未明确放弃追究相关责任,一方有权主张赔偿。例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民终2086号案中,双方虽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但未约定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法院认定富盛公司仍有权主张逾期竣工损失。法院认为,结算协议未明确放弃追偿权利,且条款内容仅针对承包方义务,未限制发包方索赔权,故支持发包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结算时明确约定放弃主张其他费用或索赔权利:若结算协议明确约定包含违约金、索赔等一切费用,并放弃对彼此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请求,一方不得再主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83号案中,双方结算协议明确约定结算金额为“全部和最终的结算总额”,并放弃其他索赔权利,法院驳回发包方扣减费用的主张。结算时未明确保留主张其他费用或索赔权利:若一方在结算时未提出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结算后又以对方违约提出索赔,法院不予支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97号案中,法院认为竣工结算报告经确认后属于最终依据,一方未在结算时提出索赔或保留权利,事后主张违约索赔不符合法律规定。结算时已知悉违约行为但对违约责任未要求另行处理:若双方在结算时已知悉违约行为,但未在结算协议中要求另行处理违约责任,视为放弃追究。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165号案中,发包方在结算时未要求按合同约定扣减违约金,且出具结算证明后未主张违约责任,法院认定其已放弃或考虑违约因素,不再支持违约金主张。
时间:2025-12-31 23: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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