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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可否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

时间:2025-12-30 15:30:16
实务研究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可否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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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可以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但需结合合同约定、实际损失情况及各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支持同时主张,但需以实际损失为衡量基础司法判例支持同时主张(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判决:违约金具有补偿损失与惩罚违约的双重属性,工程欠款利息为法定孳息,二者性质不同,同时支持未超出实际损失原则。(2019)最高法民终65号判决: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损失赔偿,二者不构成重复主张。(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判决:法律未禁止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合同有约定的可一并支持;违约金过高时,可依《合同法》第114条调整。权威读物明确性质差异《民事审判指导研究》2019年第2辑文章指出:利息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赔偿与惩罚的双重责任,二者性质不同,同时主张不构成重复诉讼。合同同时约定利息与违约金时,可一并支持;违约金过高时,发包人可请求调整。合同仅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利息时,承包人可主张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及违约金,违约金过高时同样可调整。例外观点:部分判例限制同时主张(2019)最高法民再403号判决:承包人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属重复计算,二审仅支持违约金并无不当。但此类观点非主流,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观点存在地域差异明确禁止同时主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解答):承包人不能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有条件支持同时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解答):合同明确约定可同时主张的,依约定处理;违约金与利息之和过高时,依《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不同时支持,但承包人能证明单独一项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解答):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主张总额过高的,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过错程度等因素调整。限制总额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指导意见):当事人主张的利息与违约金总额在同期贷款利率4倍范围内的,综合违约情节、损失大小确定;总额超出4倍的,需举证实际损失,依《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处理。三、实务建议:合同约定与诉讼策略并重合同起草阶段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如按LPR利率)及违约金的惩罚性条款(如“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与利息独立计算”),以增强主张同时支持的合同依据。诉讼阶段证据准备:提供资金占用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高于利息或违约金单独计算的金额。案例引用:优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观点的判例(如(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同时关注受理法院所在省级高院的司法文件。调整请求:若违约金过高,可主动申请调整至合理范围,避免被法院以“重复计算”为由驳回部分诉求。地域差异应对在浙江省起诉时,需重点论证利息与违约金的性质差异,或通过证明实际损失突破“禁止同时主张”的限制;在安徽省起诉时,需控制主张总额在同期贷款利率4倍范围内,或提前准备实际损失证据。
时间:2025-12-30 15: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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