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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红一哥”李佳琪被侵权,法院一审判赔16万!

时间:2025-12-28 15:14:44
“口红一哥”李佳琪被侵权,法院一审判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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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侵犯李佳琦姓名权和肖像权,责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案件背景与侵权事实李佳琦作为知名美妆博主,拥有高社会知名度及商业价值,其姓名和肖像具有显著商业利益。2019年9月,毕某与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的美腕电商公司、佳琦影视公司,在未经李佳琦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其名义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擅自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于产品外包装上,导致消费者误认产品由李佳琦出品或关联,进而购买。图:侵权产品外包装使用李佳琦肖像及姓名侵权行为认定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禁止未经同意以商业目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本案中,两被告行为符合以下侵权特征:姓名权侵犯:擅自使用李佳琦姓名用于产品命名、包装及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与李佳琦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肖像权侵犯:未经许可将李佳琦肖像用于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商业场景,利用其知名度吸引消费者购买。主观恶意:两被告明知李佳琦的商业价值,仍通过冒用身份谋取利益,构成主观故意侵权。法院判决核心内容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如下: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召回、撤换所有使用李佳琦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及宣传资料,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佳琦”字样(针对佳琦影视公司)。赔礼道歉:以书面形式向李佳琦澄清事实并致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综合考虑李佳琦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金额为16万元。图:法院判决文书节选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与考量李佳琦原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6万元,但法院未全额支持,原因如下:举证责任限制:李佳琦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具体损失,或两被告因侵权获得的明确利益。法定赔偿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赔偿数额上限为50万元。本案16万元赔偿未突破该上限。综合裁量因素:法院结合李佳琦的公众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商业规模、持续时间及市场后果,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体现对知名人物权益与法律限制的平衡。案件启示与法律意义本案凸显了以下法律与社会问题:公众人物权益保护:知名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商业营销,否则需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维护:虚假代言行为不仅损害公众人物形象,更误导消费者购买劣质或无关产品,侵害其知情权与选择权。商家合规经营警示:侵权商家虽可能短期获利,但面临法律追责、品牌声誉受损及经济赔偿,长远看得不偿失。司法实践审慎性:法院在处理高知名度人物侵权案件时,需兼顾法律刚性规定与个案公平,避免机械适用赔偿标准。结语本案判决为类似侵权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强调了法律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力度,同时警示商家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公众人物与消费者均应提高维权意识,共同维护健康市场秩序。
时间:2025-12-28 15: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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