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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工会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什么担任同级工会

时间:2025-12-28 05:15:37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工会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什么担任同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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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工会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均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这一规定基于《中国工会章程》及相关法规的明确要求,旨在保障经审会的独立性与监督职能的有效性,具体依据如下:法规明确禁止直接关联人员任职《工会经审会工作条例》第8条及《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十三条均明确规定,与工会财务管理有直接关联的人员不得担任经审会委员。这里的“直接关联”包括两类:一是财务决策层,如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二是财务执行层,如工会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因直接参与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等核心环节,若同时担任经审会委员,将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矛盾,导致审计监督流于形式。例如,若工会主席兼任经审会委员,其审批的经费使用方案可能由自己审核,显然违背审计的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制度设计的核心经审会的核心职能是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工会经费的收支、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这一职能的实现依赖于经审会与被审计对象的完全独立。若委员中包含财务或资产管理人员,其审计过程中可能因利益关联(如避免自身责任、维护部门利益)而隐瞒问题或弱化监督力度。例如,财务人员若同时担任经审会委员,可能因担心自身工作失误被揭露而降低审计标准,导致工会资产流失或经费违规使用风险增加。因此,独立性是经审会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禁止相关人员任职是保障独立性的关键措施。例外情况仅适用于基层工会外部人员基层工会的单位行政财务主管或财务人员,若不兼任工会内部的管钱、管物、管资产职务(如不担任工会财务人员或资产管理员),可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主任或委员。这一例外基于“外部监督”逻辑:行政财务人员与工会财务无直接利益关联,其审计视角更客观。但需注意,工会内部的财务人员仍受上述限制,即无论其是否兼任行政职务,只要直接参与工会财务管理,均不得担任经审会委员。这一区分体现了制度对“利益关联性”的严格界定,确保审计监督的彻底独立性。
时间:2025-12-28 05: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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