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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虽有向县委书记给付财物行为,但是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时间:2025-12-23 08:53:45
判例:虽有向县委书记给付财物行为,但是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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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法院判决无罪的核心依据在于其行为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所涉工程款为合法债权。具体分析如下:一、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及本案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的成立需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客观要件。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关键构成要素,包括两类情形:实体不正当利益:如通过贿赂获取本不应得的利益(如违规中标、超额利润等);程序不正当利益:如通过贿赂违反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如插手招标、干预司法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方向县委书记给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法院认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理由工程款系合法债权,非额外利益夏溪园林公司承包的工程均已完工,且工程款支付依据为民事合同约定。未支付的1335万元属于合法债权,被告方通过县委书记协调支付,仅是加速合法债权的实现,未突破合同范围或获取超额利益。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规,承包方完成工程后,发包方有义务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方主张的权益具有合法性基础。未违反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被告方未通过贿赂干预工程承包、招标等环节,亦未要求县委书记为其创造优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条件。其行为仅针对已产生的合法债务,未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关键区分:若被告方为承接工程而行贿,则可能构成行贿罪;但本案中行贿目的是结算已完工工程的款项,性质截然不同。县委书记的协调行为未改变利益合法性县委书记虽通过打招呼推动部分工程款支付,但未改变工程款本身的合法属性。被告方未因贿赂获得法律禁止或合同未约定的利益,仅是借助权力加速流程。司法实践参考:类似案例中,若行为人主张的权益本身合法,仅因程序瑕疵(如催款困难)而行贿,通常不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类案对比与司法原则与“谋取竞争优势型行贿”的区分若行为人通过贿赂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地位(如违规中标、排挤竞争对手),则构成行贿罪。本案中,被告方未涉及工程承包环节,仅针对结算阶段,不涉及竞争优势问题。“加速履行债务”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单纯催讨合法债务,即使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贿赂)加速履行,若未改变债务合法性,通常不认定为行贿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中明确,为催讨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而行贿的,因债务本身非法,可能构成行贿罪;但本案中工程款为合法债务,故不适用此逻辑。四、量刑情节与程序合法性被告人自首情节谈某乙在听说县委书记被调查后,主动联系检察机关并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虽自首情节不影响定罪,但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因无罪判决未涉及量刑)。证据与程序审查法院经审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证据不足,且被告方行为符合无罪要件,故依法宣告无罪。此判决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五、结论本案判决严格遵循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区分“合法债权实现”与“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确了行贿罪的认定边界。被告方虽存在给付财物的行为,但因其未突破法律底线、未损害公平竞争秩序,且所涉利益合法,故不构成犯罪。这一裁判逻辑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强调了司法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实质审查。
时间:2025-12-23 08: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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